《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》
第 7 至 10 条规定入库和储存过程水杂减量;第 13、14 条规定储存损耗计算和判定顺序;第 17、18 条划清倒仓、运输和事故损失边界。
- 先算水杂,再判断保管自然损耗
- 出现水杂增量,必须先完成异常复核
- 不同货位、运输损耗和事故损失不能混算
政策性原粮 · 单货位 · 浏览器本地计算
从入库、平仓到出库,依次拆出水杂减量、储存损耗和保管自然损耗。结果旁边直接给出计算过程、异常提示与官方依据。
所有数据只在当前浏览器中计算,不上传、不保存。
计算器
有平仓数量,走快速计算;需要从入库数据开始还原,走完整核算。
辅助核算结果
本工具用于辅助还原计算顺序,不替代计量、扦样、检验、财务审核、行政审批或正式核销结论。结果成立的前提是粮权、货位、数量和质量数据真实有效。
法规依据
只摘出与本计算器直接相关的计算边界,不镜像完整法规和标准正文。
第 7 至 10 条规定入库和储存过程水杂减量;第 13、14 条规定储存损耗计算和判定顺序;第 17、18 条划清倒仓、运输和事故损失边界。
第三十三条公开了中央储备原粮 0.1%、0.15%、累计 0.2% 三档保管自然损耗定额,并明确地方储备另行制定。
粮油检验、粮食及其制品的杂质和不完善粒检验。历史数据与当前数据比较时,应同时核对检验方法版本、样品代表性和可比性。
进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边界
以单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,不覆盖食用植物油、普通商品粮、多货位合并核销。
运输损耗按约定或其他规定处理;虫蚀、霉变、污染等事故损失要另行查明原因和责任。
地方事权粮食和最低收购价粮食由使用者核对适用依据后手动填写,本工具不提供全国统一数值。